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594号申请执行人:赵良新,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石桥市。
现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贺辉,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系许昌县辉腾装饰商行和许昌县墨缘印务服务部经营者。
赵良新与李贺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豫0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赵良新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执25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