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终1412号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对济南久座商贸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
在该裁定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二页第三行“杨敏峰”改为“杨敏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终1412号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对济南久座商贸有限公司因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定。
在该裁定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定书第二页第三行“杨敏峰”改为“杨敏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