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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跃宁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9316号
案件名称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跃宁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跃宁轴承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9316号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半淞园路377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WERNERJURGENDIETRICHHOFFMANN,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倩雯,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允,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宁轴承经营部,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市场A区6栋112号。

经营者:常跃宁。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雨花区跃宁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斯凯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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