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民初9409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马渚镇高乐高日用品超市商店,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小马路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PTPLX8。
经营者:黄吉富,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炜炜,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马渚镇高乐高日用品超市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