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479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亿辉,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五洋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滕州市张汪镇陈堂村北木曲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陈修强。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五洋油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