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602号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南湖五金机电大市场12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前飞,贵州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江县李文锁城,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
经营者:杨波。
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江县李文锁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湖南李文锁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