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10民初394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冠英,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凡,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杰讯通手机店,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浪尾村宝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1X。
经营者:戴晓霞,女,汉族,1990年8月10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坪山区杰讯通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