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1144号原告:陈强,男,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塞翁诗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延川路8号温州瞿溪国际真皮大世界10幢428室。
法定代表人:徐雨。
原告陈强与被告温州塞翁诗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陈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明确双方已自行和解,不再缴纳诉讼费用,因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强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