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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0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何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何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26号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康恩贝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胡季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洋洋,该公司员工,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被告:何欢,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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