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民初817号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文志,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区航航酒水经营部,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191号。
经营者:刘如标,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利津县。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区航航酒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