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执4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河滨路302号。
法定代表人:宁中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慧,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淼,男,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吴昌,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分期履行,且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履行首期付款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