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0393号原告常州市富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53号2号楼3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3204117455738075。
法定代表人姜金鹏。
委托代理人叶刚,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文倩,广东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欢,女,汉族,1983年9月1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审理原告常州市富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邓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富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8元,减半收取为3164元,由原告常州市富艾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