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02民初4618号原告: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太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60152982U。
法定代表人:贺华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冰,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东地办事处湖滨北路商业楼二层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25667320243。
执行事务合伙人:郭玲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与德州市稻香居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山东稻香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