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230号原告:曾诚,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洁琼,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鲍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毅,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健,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际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诚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心斋商贸有限公司、徐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曾诚于2020年11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告曾诚于2021年4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曾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曾诚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