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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934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兰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兰志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9346号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晓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志强,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与被告兰志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委派上海市徐汇区智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兰志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白云区莱媚美容美发日用化妆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胡 艳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包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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