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4号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建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吉县岔路河镇亨通化妆精品商城,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经营者:王立双。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吉县岔路河镇亨通化妆精品商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倾城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