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4777号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符盛龙,男,200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与被告符盛龙、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本院在开庭前三日按照原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呈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高家炜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