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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梦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李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梦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坚;应梦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18号原告:李坚,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贤水,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应梦微,女,1993年9月5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李坚与被告应梦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李坚于2021年4月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坚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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