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084号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荣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巧巧,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翔,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仕珍,女,197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玲,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星尔克公司)与被告王仕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鸿星尔克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鸿星尔克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7.5元,由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