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80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焱,男,199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8日以案情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