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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章贡区龙八戒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015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章贡区龙八戒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章贡区龙八戒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015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贡区龙八戒食品商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经营者:陈惠珍。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章贡区龙八戒食品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以和被告章贡区龙八戒食品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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