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7874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贵宝,男,199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汾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贵宝、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琳泷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林 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