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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钢与沈阳市于洪区喜胜客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92民初1126号
案件名称安钢与沈阳市于洪区喜胜客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钢;沈阳市于洪区喜胜客快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92民初1126号 原告:安钢,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东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梅,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宁,系辽宁瀛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喜胜客快餐店,经营场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造化村。

经营者:赵伟男,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彤,系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钢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喜胜客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钢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钢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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