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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无极县恒万信商店、湖州织里蓓思蕾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619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无极县恒万信商店、湖州织里蓓思蕾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无极县恒万信商店;湖州织里蓓思蕾制衣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61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运营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恒万信商店,住所地无极县无极路与光明街交叉口西北角恒信潮品汇鞋服广场。

经营者:徐士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霞,无极县恒万信商店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良,河北瀛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蓓思蕾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珠江路15号。

经营者:魏志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艳,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利锋,湖州市吴兴区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无极县恒万信商店、被告湖州织里蓓思蕾制衣厂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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