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32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士贵,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士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