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749号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马志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乐妤,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连花,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与被告章连花、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州市南浔区善琏湖笔行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