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彭史雄日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民初8531号
案件名称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硚口区彭史雄日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彭史雄日化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8531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中华路。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彭史雄日化用品商行,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号银丰富苑银苑1层3室。

经营者:彭史雄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彭史雄日化用品商行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