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78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保定玛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郭帅。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玛露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侯楠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