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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和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030刑初160号
案件名称谢和平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和平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1030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和平,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于福建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地址住福建省晋江市,住址福建省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4日经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21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抓获,2019年9月25日广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辩护人穆海燕,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一部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和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和平及其辩护人穆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被告人谢和平与苏某、曾某(另案处理)等三人约定在广昌县筹备开办假冒“阿尔卑斯”和“旺旺碎冰冰”的两个注册商标的窝点,由苏某出资,苏某占70%的股份,谢和平联系租赁位于广昌县工业园区XX实业有限公司内的厂房,占18%的股份,曾某负责调试和维护设备,占12%的股份。

2018年4月,被告人谢和平和曾某来广昌组装、调试设备;

2018年5月,苏某来到广昌。

此后,谢和平、苏某、曾某三人未经“阿尔卑斯”、“旺旺碎冰冰”两种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下,购买了整套的食品毛坯和假冒的“阿尔卑斯”、“旺旺碎冰冰”外包装,以计时工资雇佣工人在广昌奇莹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生产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和“旺旺碎冰冰”两种商品。

期间,苏某负责出资和管理,谢和平、曾某在该制假窝点负责管理工人、维护设备运作等工作。

2018年8月6日,广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前往广昌县工业园区广昌奇莹实业有限公司执法,当场查获一批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旺旺碎冰冰”。

经广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假冒“阿尔卑斯”牛奶硬糖和“旺旺碎冰冰”的价格为91,649元;

查获的包装箱、包装袋以及碎冰冰半成品等物品的价格为52,969元。

该制假窝点被查获后,被告人谢和平、曾某、苏某三人逃匿,并商议由苏某出面认下所有罪行。

2018年10月16日,苏某到广昌县公安局投案,谎称自己从谢和平处转租厂房,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曾某也在公安机关对其询问的过程中按照商议提供了虚假的证言。

被告人谢和平对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定性及罪名无异议,对量刑提出了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谢和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谢和平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内量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和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广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笔录、涉案财物清单、厂房租赁合同、泉州市中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请求书、代理委托书、鉴定书、投诉书、旺旺碎碎冰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鉴定结论、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宜兰食品共有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周某、饶某、杨某、李某、陈某、易某、廖某考勤表的书证,同案犯苏某、谢和平的供述,证人崔某、周某、饶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和平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和平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谢和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上述控辩意见经查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于被告人谢和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中,被告人谢和平负责联系租赁厂房、管理工人等事项并负责销售,被告人谢和平与被告人苏文道、曾金锡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系主犯;

被告人谢和平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数额、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法可对其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但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采纳。

被告人谢和平当庭认罪认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和平均积极参与,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谢和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和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1日至2020年12月2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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