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3528号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临港经济园友谊港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徐新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华,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沙边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廖姿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墨洋,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鸿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创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