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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莆田市宸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3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莆田市宸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莆田市宸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民初103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301067494515081。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莆田市宸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延寿南路581号汉庭花园小区C区2号楼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1RQL566。

法定代表人:郑雪娇。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莆田市宸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2019年12月12日,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为650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谢志健 审判员  吴远征 审判员  黄冰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林子娟 附:本案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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