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0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1。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
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玥含饮品店,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解放南路278号中南城购物中心第四层新青年街区25-26单元。
主要负责人:周萍萍。
被执行人:周萍萍,女,1988年5月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申请执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城南新区玥含饮品店、周萍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8)苏09民初401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已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周萍萍住所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9民初401号民事判决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