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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展沟镇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521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展沟镇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利辛县展沟镇大润发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2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展沟镇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利辛县展沟镇展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W。

经营者:侯进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展沟镇大润发超市(以下简称展沟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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