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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民申3969号
案件名称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民申39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临港产业园区金泉高新技术区。

法定代表人:矫东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恩会,男,汉族,1981年2月5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浪头镇瓦房街。

法定代表人:郭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本志,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卫义,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一、二审第三人):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银泉三街51号。

法定代表人:梁文利。

再审申请人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光公司)与被申请人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饰件公司)、第三人丹东黄海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光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且原审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事实与理由:1.金光公司生产的型号为6118C01汽车行李架总成中的弧形板为手工粘接糊制而成,并非丹东市黄海汽车内饰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饰件公司)生产的型号为611EV02汽车行李架总成中(99套)弧形板专利方法生产;

2.内饰件公司无证据证明金光公司使用其专利方法生产案涉弧形板;

3.即使存在侵权行为,实际损失难以确认的,应按照金光公司所获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金光公司未提供新的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证据,原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证据证明,适用法律正确,金光公司虽不服原一审判决,但其提起上诉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本院准许其撤诉。

综上,金光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丹东金光汽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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