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10知民初147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海,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柯,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住所地鄢陵县城311国道路东。
经营者:侯启龙。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柯,被告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的经营者侯启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费用共计10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
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并已形成了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花都纯K”店位于鄢陵县县城的繁华地段,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发布的宣传内容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辩称,原告的主张不成立,被告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唛乐汇演唱中心于2018年5月24日注册登记后开始装修,2018年10月份开始营业。
原告是2019年6月12日发现被告使用“花都纯K”可能侵权,但是原告从2019年6月12日至今从来没有和被告沟通过此事,被告是接到法院的通知才知道可能会侵权,立即把对门脸进行了重新装修,已将原来使用的“纯K”改为“纯唱”。
跟原告沟通时原告要求少于3万元不予和解,证明原告并没有实际对商标经营以及从事相关营业行为,而是把提起诉讼作为获利手段,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准服务项目(41类)为: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视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
以上商标在国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注册成立日期为2018年5月24日。
2019年6月12日,经权利人授权,周皓与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到许昌市鄢陵县花都大道凯菲特温泉酒店斜对面一处标示有“花都纯K”等字样的建筑物的外围及内设房间拍照,将获取相关物品的取证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河南省焦作市众信公证处出具了(2019)豫焦众证内民字第4791号公证书。
另查明,本案开庭审理前,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已将“纯K”两字的装潢拆除,也改变了网上宣传。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工商基本信息截图,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5、33186、33187号公证书,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88、33189、33190号公证书,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4、33195、33196号公证书,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2018)厦鹭证内字第33191、33192、33193号公证书,各大门户新闻报道及链接复印件四份,节目合作协议复印件及微博报道截图一份,“合纵文化”公众号截图及链接复印件一份;
“纯K上海”微信公众号截图及链接复印件一份,(2018)豫焦众证内民字第4791号公证书一份,公证费发票一份(票号:00972551);
被告提交的彩色照片四张,与大众美团签定的合同复印件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擅自在商铺的显要位置使用“纯K”二字,系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予赔偿。
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所得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开业时间、经营状况、整改情况、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许昌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犯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纯Kpart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许昌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鄢陵县唛乐汇演唱中心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志强审判员 朱耀宇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李柯远书记员李洋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
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
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
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
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
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
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
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
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
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
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