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4民初6140号申请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中山,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江苏省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被申请人: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N,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塔院村一组5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5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