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551号原告: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768号天下一家华府2栋504房。
法定代表人:黄希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名普,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禾县枣木牌烤鸭店,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中华东路10号。
经营者:雷鹏鸿,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龙,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禾县枣木牌烤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动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三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程审判员 许素萍审判员 欧旭敏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法官助理张艳婷书记员梁慧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