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1079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徐官屯街杨崔公路2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药店,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雍阳西道91号。
主要负责人:谭晓鹏,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彧,天津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津天瑞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一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剑腾审 判 员 刘 洋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朴志永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