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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新民市旺锋粮谷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辽0192民初1251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新民市旺锋粮谷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新民市旺锋粮谷加工厂;沈阳市丁香农贸综合交易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25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系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经营者:张军,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中学堂路4-2号1-9-3。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民市旺锋粮谷加工厂,住所地新民市法哈牛镇荣胜堡村。

投资人:杨月勇。

被告:沈阳市丁香农贸综合交易中心,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丁香村。

法定代表人:缐全家。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东辉永利生鲜超市、新民市旺锋粮谷加工厂、沈阳市丁香农贸综合交易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2、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应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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