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2知民初1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尚美路北日化任各庄店,注册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东侧30米,经营地:唐山市丰润区112国道与257乡道交叉口任各庄镇卫生院对面“路北日化(任各庄店)”。
投资人:于亚男,女,1981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唐山市丰润区尚美路北日化任各庄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唐山律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