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2870号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P。
负责人:李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庆,男,汉族,1992年7月21日出生,住所:惠东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13。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立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