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溪县城厢隆美茶叶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都K-04、05号。
经营者吴燕丽。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溪县城厢隆美茶叶店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6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9年12月3日,上诉人安溪县城厢隆美茶叶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溪县城厢隆美茶叶店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安溪县城厢隆美茶叶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渊审判员 邵 勋审判员 吴盈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记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