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1知民初1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地址,韩国首尔市江南去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武邑购物广场,武邑县宁武路南侧腾达路东侧(宁武路南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H。
负责人:李丽华,店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华,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衡水吉美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子,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因与衡水吉美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武邑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计39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