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72号原告:陈扬德,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锐艾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黄埔社区黄埔东环路504号深源工业城厂房A1栋二层。
法定代表人:易利红。
被告:易利红,女,汉族,1985年12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原告陈扬德与被告深圳市锐艾利电子有限公司、易利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24××××.4、名称:鼠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扬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扬德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