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民辖终501、5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友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郑道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惠州市宏森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岭市富鑫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83012××××.3、ZL20183012××××.0)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初1199、1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本两案中,宏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惠州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故原审法院对广东省惠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本两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宏森公司关于将本两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宏森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两案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分别为100元,均由宏森公司负担。
宏森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两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与理由:原审裁定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区,故本两案的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两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宏森公司作为本两案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法【2017】352号)第二条第1点的批复内容,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故原审法院作为本两案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关于宏森公司主张将本两案移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因该法院不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审理其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宏森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上诉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宏森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分别集中管辖部分知识产权、金融案件的批复》第二条同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1.深圳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