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74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邓梦婷,1994年9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淳隆,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梦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张宗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