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初39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珊,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钰婷,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浦成烟酒店,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菊园路二十二中东南角4号。
经营者:王双梅。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浦成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