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92民初1026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松坪山齐民道3号宇阳大厦4楼南。
法定代表人:郑伟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阳、高慧天,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尚久,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尚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