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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新建南路鑫进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92知民初763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新郑市新建南路鑫进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新郑市新建南路鑫进机电门市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76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郑市新建南路鑫进机电门市部,经营场所新郑市新建南路81号。

经营者:赵孝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郑市新建南路鑫进机电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

2019年12月12日,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新郑市新建南路鑫进机电门市部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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