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428号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娟利,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倩倩,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叶秀榕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闵行区。
经营者:叶秀榕。
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叶秀榕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2021年3月23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市东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建亮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冯佳楠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